妨害清算罪专业律师解读

妨害清算罪专业律师解读

一、妨害清算罪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妨害清算罪构成要件(是单位犯罪吗)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公习、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结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了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亍为。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苛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1)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侵,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入乙银行另立账户,秘密隐藏。

(2)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剩余财产。

3.本罪的构成还要以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为必要

如果只有行为,而没有造成后果或虽有后果却不那么严重,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妨害清算罪的主体要件(单位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直。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四、妨害清算罪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五、妨害清算罪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妨害清算罪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以上5%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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